致: 各九龍華仁書院舊生
檢討校董會校友代表選舉制度
校本條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2004年7月通過的《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內的一項教育統籌局政策。政策規定全港中學及小學,必須在2010年前成立向政府註冊的法團校董會,並加入由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及校友代表。辦學團體代表,將減至佔校董會總人數的60%,學校亦必須列明法團校董會的權力和責任。
現時舊生會實行的校董會校友代表選舉制度於多年前由執行委員會制定,因應校本條例的實施,現時有檢討的必要。
於2008年6月本屆舊生會第一次執行委員會的例會中,執行委員會通過成立校董會校友代表選舉制度檢討委員會,就校董會校友代表選舉制度進行檢討工作。
現附上校董會校友代表選舉制度候選人資格、提名程序、投票人資格及投票方法諮詢文件及諮詢問卷,供各位參閱。就校董會校友代表選舉制度候選人資格、提名程序、投票人資格及投票方法的意見,請於2009年2月27日或之前送往諮詢文件中所指定的地址/ 電子郵箱/ 傳真號碼。
如各位欲與本人聯絡,請致電9208 8374。謝謝!
蕭鎮邦
副主席兼
校董會校友代表選舉制度檢討委員會召集人